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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

    2010-02-12 10:50
      沪人社基发(2009)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1、2010年度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2.25%。   2、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虚账实记部分,下同)计息按自然年度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3、本通知执行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照执行。 [全文]
  • 市教委关于对本市中小学清退出租出借场地工作进行自查的通知

    2010-02-12 10:50
      沪教委督〔2010〕3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市领导的批示意见,为调查了解本市中小学清退出租出借场地工作情况,现就自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本区县已经开展出租出借场地清退工作的经验与成效。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各区县为了补充教育经费不足、改善教师的待遇、稳定教师队伍,在部分学校采取了破墙开店、出租出借场地的做法。2004年市教育工作会议后,市、区县两级政府进一步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各区县结合学校布局调整、校舍改造等工作,加快推进清退工作步伐,逐步收回多年来被挪作他用的校舍场地,规范了学校办学行为,优化了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创设了良好的条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区县要认真总结推进“清退”的工作情况。具体要求是:   1.本区县开展清退中小学出租出借场地工作的主要经验及成效,特别是在清退工作中,本区县教育局或中小学在管理体制与机制、管理模式上的创新做法或典型案例;   2.目前本区县推进“清退”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3.区县继续开展此项工作的思考与举措,以及进一步推进“清退”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认真填写《上海市推进区县教育局和中小学“退租还教”工作情况汇总表》。具体要求是:   1.截止2004年底本区县教育局和中小学破墙开店的情况(具体汇总数据见表一)。   2.截止2004年底本区县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舍场地出租、出借情况(具体汇总数据见表二)。   3.2004年9月市政府颁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8〕45号文),明确将“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给它人用于学生文化补课”等七项内容列为严禁违规办学和创收的范围后,本区县教育局和中小学推进“退租还教”的落实情况(具体汇总数据见表三)。   4.目前本区县教育局和中小学破墙开店及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的现状(具体汇总数据见表四)。   以上(表一至表四)数据均不包含“体教结合”场馆的出借及双休日向社区开放教育资源的情况统计。   5.目前本区县教育局和中小学涉及“体教结合”项目出借、出租场地情况(具体汇总数据见表五)。   以上数据请客观、真实填写。   三、报送总结材料和汇总表。具体要求是:   1.请各区县教育局将书面总结材料和《上海市推进区县教育局和中小学清退出租出借场地工作情况汇总表》盖章后,邮寄或传真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邮寄地址:大沽路100号3405室,邮编:200003,传真电话:23116797)   2.请将总结材料和《汇总表》(至上海教育督导网http://www.shjydd.net下载)电子稿发至以下邮箱:dds@shmec.gov.cn。   3.截止时间:2010年3月5日 [全文]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实施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事项通知

    2010-02-12 10:50
      沪人社医发(2010)3号    关于2010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61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筹集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50元,其中参加对象个人缴费由原70元提高到90元,其余560元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1:1比例筹集。   二、关于医疗互助帮困补贴和补助   1、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每人每年150元维持不变。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用完后,门急诊医疗费个人现金自负年累计标准由原800元降低为500元,超过部分由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支付比例由原60%提高到75%。   2、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政策维持不变。   三、其他   1、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61号)规定执行。   2、参加对象申请办理2010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时间至2月底止。   3、本通知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4、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
  • 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

    2010-02-12 10:50
      沪财会[2010]1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市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的要求,财政部近期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向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鼓励兼并重组、坚持技术创新、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吸引高级人才和构建企业文化等,并将陆续通过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良好执业环境等配套措施来加快培养一批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和较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推动评估行业科学发展。现将此《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本市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深入贯彻做大做强做优的文件精神。我局将根据财政部的相关后续工作要求,进一步研究和提出推进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有关措施和方法。    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   财企[2009]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和较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推动评估行业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必要性   (一)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20年来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规范资本市场运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评估行业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专业中介服务行业。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差,评估机构规模普遍偏小,评估业务覆盖面不足,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规模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经济在国际上的地位不相适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各类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迫切需要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较高执业水平,能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求,并能参与国际竞争的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保障   评估行业不仅肩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的使命,还承担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任。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垄断性行业体制、金融体制、资本市场等各项重大改革全面展开,对外开放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进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由较大规模、较强实力、较高水平的评估机构独立承担国内重要项目评估服务,以确保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三)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是评估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发展为评估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也对评估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评估服务领域越来越广,评估技术越来越复杂,评估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评估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对评估机构的人才、技术、质量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评估机构迫切需要通过做大做强做优聚集高素质的人才,加强评估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严格执业质量控制,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形成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执业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评估行业发展的实际,实施评估行业结构调整,转变评估行业发展方式,进一步健全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提高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促进评估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解放思想、创新理念。要按照有利于市场经济,有利于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借鉴其他中介行业和国外评估行业的经验,创新体制、机制和制度,解决阻碍评估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是政策引导、市场选择。要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措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模式。   三是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要积极探索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模式、途径和方法,鼓励采取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及时总结,有序推进。   (三)发展目标   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要立足于进一步增强评估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做大”是指评估机构在业务收入、人员数量等方面达到较大规模;“做强”是指评估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做优”是指评估机构具有较高的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培育出3到5家年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评估师人数达到200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旗舰型”评估机构;3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3千万元,评估师人数达到50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能够胜任国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10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500万元,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地区竞争力的评估机构。   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造就具有行业先进文化理念、引领评估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擅于培养评估人才、广受社会尊重的“评估大师”10名;培养职业道德过硬、评估理论水平较高、技术功底扎实、享有较高诚信声誉的“评估名师”100名;打造一支忠于评估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胜任评估专业的优秀评估师队伍。   三、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方式和要求   (一)积极探索做大做强做优的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   评估机构要结合自身情况,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积极探索做大做强做优的方式。鼓励评估机构实行强强联合、强弱联合,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跨区域发展。在兼并联合重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股权变化、人员安排、业务衔接、档案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要切实整合执业资源、执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实现优势互补。   (二)坚持评估技术创新,积极拓宽评估业务领域   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提升研发能力,建立研发部门,积极开展新评估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大型评估机构研发费用应当不少于年业务收入的3%;要建立信息数据库,积极参与行业课题研究。   评估机构要关注市场需求,研究政策动态,努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一是实现服务对象多元化,要从单纯为国有企业服务延伸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财产的个人服务;二是实现评估业务多元化,要从传统的法定评估业务扩展到企业价值、知识产权等其他评估业务和相关的咨询业务;三是实现服务地域多元化,要从区域化服务拓展到跨地区服务,并抓住机遇走出国门从事国际评估业务。   (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   评估机构要建立并完善科学的股东及合伙人进退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内部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不断改善和改进机构内部治理。   评估机构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执业标准、规范内部培训体系、规范业务承揽方式、规范质量控制,规范执业流程。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按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保障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健全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报备业务收入。   评估机构要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首席评估师为评估机构当然的权益合伙人或股东,统一负责评估报告审核及内部质量控制。   (四)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注重机构文化建设   评估机构要重视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为做大做强做优奠定人才基础。要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人才培养计划,按照评估机构工资总额2.5%的比例从业务成本中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培养适应行业发展要求和国际化需要的各类人才。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人才成长提供平台,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建立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评估机构要始终注重文化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坚持诚信执业的理念,增强向心力、凝聚力,形成有利于评估机构健康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构建注重诚信建设、具有专业精神、重视社会责任的和谐评估机构。   四、完善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政策措施   (一)改革评估市场准入制度   适时修订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允许评估机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组织形式。规范评估机构名称,打破多种专业资格对评估机构名称的限制。规范评估机构出资人条件,扩大出资人范围。改革分支机构管理,完善分支机构运行方式,选择有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体制实行集团化试点。明确评估机构法律责任,实行评估机构动态管理,完善评估机构退出机制。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评估行业的发展。对评估协会组织的评估师境外培训、高等院校建立评估学科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评估机构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开拓海外评估市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的评估业务按有关规定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要争取在国际交流、人才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拓展评估服务领域。鼓励有规模、有实力、有核心竞争力的评估机构更多地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管理、以企业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税基评估、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政府采购评价等新兴市场提供专业服务,更多地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境外机构来华投资提供专业服务,着力推动上市公司资产和权益价值的动态评估。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鼓励政府部门购买评估专业服务。   (三)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要切实打破制约评估机构发展的行政壁垒、行业限制和地方保护,加强与发展改革、审计、工商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监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调,有效治理行政干预、商业贿赂、变相实行二次准入等行为。规范评估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深化评估收费制度的改革,加强对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为评估执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加大行业服务力度   行业协会要继续以“服务于会员”为宗旨,加强对市场的分析和新兴市场的研究,加快基础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完善行业人才队伍培养的制度体系,完善会员奖励、表彰机制,加强新型评估成果的推广和行业管理与建设的宣传。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评估组织的会员互认,引进国外相关评估资质,培养选拔一批能够从事国际业务的高端人才,为评估机构走向国际创造条件。要充分利用同各监管方、委托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平台,及时反映评估行业诉求,有效解决评估机构共同的执业难题。   五、改进和加强评估机构的监管   (一)规范行政许可,完善行政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审批评估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加强评估机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制度,严肃惩处违规行为,及时撤回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评估机构的行政许可,对严重违规的评估机构依法吊销资格,对涉嫌违法的评估机构和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自律管理   健全各级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实行团体会员分层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直接承担证券业评估机构的自律管理,地方协会重点对服务于当地经济的中小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提升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完善评估准则体系,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完善重大项目报备制度,完善评估师注册制度和会员管理制度。要健全会员诚信档案制度,建立会员诚信公示制度和诚信档案动态发布制度。要开展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加强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要建立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违规执业、低价竞标问责制,加大自律惩戒力度。   (三)加强行业党建,提供政治保障   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评估行业党建工作。加大评估机构党组织建设力度,具备条件的评估机构都要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党员考核评价体系。创新评估机构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将党建与评估机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组织领导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协调,积极落实,具体推动,确保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地方协会要充分认识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推动本地区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促进评估行业科学发展。 [全文]
  • 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0-02-12 10:50
      沪财税[2010]1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八、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九、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十、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一)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二)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十一、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十二、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十三、本通知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十四、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十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   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全文]
  • 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公布的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通知

    2010-02-12 10:50
      沪财税[2010]1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本市相关废止和失效文件,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1.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83号);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一〔1996〕18号);   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一〔1996〕35号);   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51号);   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290号);   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2〕29号);   7.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454号);   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2〕467号);   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3〕4号);   10.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4〕147号);   1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6〕56号);   1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7〕4号);   1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7〕8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44号)第五、六、七、十、十六条;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49号)第一条、第三条第2点。   三、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仍暂按原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税率 征     税     范     围 20% 歌厅、舞厅、卡拉 OK 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高尔夫球场、游艺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 5% 台球、保龄球场等其他娱乐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54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2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三项。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二条第(三)项。 [全文]
  • 市教委印发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2010-02-12 10:50
      沪教委体〔2010〕1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做好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以下简称“体育考试”),在全面总结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2010年的实施方案。现将《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切实提高对体育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体育考试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小组,并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我委将组织专家督查组于3月16日至3月31日赴各区县对学校学生日常考核的原始记录等基础性工作进行抽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请于3月15日前组织力量完成对各学校的检查,确保体育考试日常考核工作公正、合理。 [全文]
  • 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0-02-12 10:50
      沪府发〔2010〕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本市电网建设,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网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电网建设。   区(县)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的电网建设,保障落实电网建设用地,并对电网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予以支持和协助。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房屋管理、环保、消防、卫生、绿化林业、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电网企业责任)   电网企业应当落实电网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电力、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电源项目与配套电网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电源项目的接入系统建设。   第五条(电网建设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电网规划相衔接。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对必须进行规划控制的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用地划定控制界线,并明确电力黄线范围内的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   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查询城乡规划信息的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非法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   第六条(电网建设年度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作为当年度电网企业实施电网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依据。   列入年度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县)分工落实用地指标。   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市重大工程计划,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立项核准)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核准手续;依法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电网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电网企业应当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向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定简化、优化输电线路塔基用地预审程序的具体办法,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第八条(预留电力线路通道)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时,应当兼顾电网建设规划实施的要求。   需要在市政设施建筑结构中预留电力线路通道的,电网企业可以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提出论证建议。预留通道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或者容量超出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组织技术方案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审批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核准相关电网建设项目的依据。   市政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协助。   第九条(电网建设用地)   电网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林地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电网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在当地政府协助下依法办理征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房屋拆迁等手续,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电力架空线入地)   区(县)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和本辖区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协调落实配电站、开关站等站址的用地相关手续及道路修复、绿化补种等事宜。   区(县)政府需要在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外增设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可以与电网企业协商并落实资金后,由电网企业组织实施。   市建设交通委在统筹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和制定综合掘路计划时,应当合理安排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掘路计划。   第十一条(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建设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按期完成。   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电网建设推进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加强宣传)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宣传,普及电网建设的相关科学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氛围。   第十三条(输配挂钩机制)   本市实行配电网投资安排与输电网建设相挂钩的机制。对于支持电网建设贡献突出的区(县),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在该区(县)配电网投资计划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具体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 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通知》通知

    2010-02-12 10:50
      沪财税[2010]8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19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225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86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深圳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87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2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9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0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1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2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21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44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竞卖国储糖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22号)   请遵照执行。   [全文]
  • 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0-02-12 10:50
      沪财税[2010]1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原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政二〔1987〕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沪税地〔1989〕2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税地〔1993〕99号)第二条相应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全文]
  •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0-02-12 10:50
      沪府办发〔2010〕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中央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上海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作出的重大部署。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就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市委、市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三农”工作,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作为主要工作目标。加快农村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推进农村改革创新的有效手段,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目前,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流转的潜力很大。一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上的双轨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粗放低效、闲置浪费现象比较普遍,资产价值没有真正体现。   (三)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有利于促进新城和村镇建设,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显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增加土地流量,严格保护耕地。   二、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九届市委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为总体目标,依托上海特大城市的综合优势,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要求,加强政策创新,全面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区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模式。坚持“规划先行、全面探索、分类指导”,实行统一规则、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通过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稳步推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五)基本原则。一是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和耕地总量平衡的要求,强化流转的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和时序。二是有偿使用。除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用地、农民在规定标准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等情况外,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全面实行有偿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进而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三是同地同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使用期限等方面,与国有土地享有同样权利,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四是保障权益。合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意愿,流转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水平,注重保护其长远利益和生计。在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时,按照法律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补偿。   三、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和内容   (六)划定流转范围。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均可流转。   (七)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禁止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国家和本市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后使用。   (八)规范使用权流转。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同意,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出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各类用地的使用期限最高不超过同类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最高年限;政府参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建立最低限价制度。土地使用者依法有偿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转租等形式进行流转。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九)探索指标流转。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并加以保护利用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满足整治区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后,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流转。   (十)建设流转平台。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增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服务、管理功能,建立城乡统一的上海市土地交易中心,探索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两种产权、同一市场、统一管理”的新途径。   四、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基础工作   (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村为单位,确权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并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登记时予以载明。市、区县两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立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机构,从事土地登记具体工作。各镇(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所负责做好基础调查工作。   (十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坚持“先规划、后流转”的原则,通过规划,明确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积极吸收公众和村民参与规划编制,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以切实保护村民利益。鼓励宅基地、乡镇企业等向规划点集中。   五、完善流转收益分配使用制度   (十三)合理设定收益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指标流转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和发展生产等。土地使用者以转让、转租等方式依法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增值的,应当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   (十四)加强对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管。设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资金专户,建立以镇(乡)为单位的财务监管体系,每年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六、切实加强领导   (十五)明确工作重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近阶段,要搞好各项基础准备和动员宣传,选择部分镇村进行局部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铺开。相关试点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周密部署,认真准备,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各项试点工作。 [全文]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2010-02-12 10:50
      沪府办发〔2010〕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上海市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的上海市绿化委员会由下列同志组成:   主 任:沈 骏   副主任:尹 弘 马云安 冯经明 刘海生 张嘉毅 顾正军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 浩 方 芳 毛时惕 王讯谟 冯光远   白廷辉 刘晓涛 朱 鸣 朱建华 何胜利   吴延安 应根宝 李伟听 杨奇伟 汪兰洁   沈山州 周 亚 尚玉英 赵伟星 钟晓敏   倪一飞 徐世锋 徐建群 徐晓明 徐毅松   殷 欧 郭奕侃 崔丽萍 黄永平 蒋为民   蒋苏平   办公室主任:马云安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崔丽萍   办公室副主任:刘晓涛 徐晓明 徐建群 徐毅松   黄永平   今后,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全文]
  • 市旅游局公布“上海市整治旅游‘零负团费’行为举报热线”

    2010-02-10 10:43
      2010年第1号   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规范旅游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旅行社服务质量,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供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现公布“上海市整治旅游‘零负团费’行为举报热线”,请市民游客依据《旅行社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本公告所列内容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举报重点内容如下:   一、违法违规旅游广告的行为。   (一)旅行社发布的广告内容超越核定的旅游经营业务范围的行为。   (二)旅行社以低于成本价格发布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旅行社发布旅游广告,涉及的优惠价格、促销价格,如没有在广告中明确表明该优惠促销活动的限制名额和附加条件的行为。   (四)旅行社在发布广告时,违规标注各类荣誉称号的行为。   (五)旅行社在发布旅游广告时未依法标注旅行社名称或商号、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地址等行为。   (六)以旅行社营业部为主体发布旅游广告的行为。   (七)非旅行社单位发布旅游广告的行为。   (八)旅游广告中涉及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内容的行为。   二、旅游“零负团费”的行为。   (一)旅行社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行为。   (二)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行为;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为。   (三)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行为;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   举报件应反映事实真相,说明违规内容,提供相应依据和证据。对有效举报件,一旦查实,相关职能部门将对违规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理。   举报途径:   受理部门: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414室   邮编:200030   电话:64393615   传真:64390955   特此公告。 [全文]
  • 2010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02-10 10:43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权限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10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路段: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   (二)禁放区域:上海世博会园区、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站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陆家嘴金融区地区(东至浦东南路东泰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铁路上海南站地区(东至柳州路,南至石龙路,西至桂林路,北至沪闵路)、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   (三)控制区域:浦东国际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闭环区域)、虹桥国际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闭环区域),控制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   三、2010年2月13日(除夕)至2月17日(年初四),以及2月28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四、供应本市的烟花爆竹,须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统一采购和批发。各销售单位必须取得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五、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购买非法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市民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建筑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在查实后给予奖励。   八、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消防局举报受理电话:96119。 [全文]
  • 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对本市在建铁路起重机械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2010-02-10 10:43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其他有关单位:   2009年8月19日16:40左右,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京沪高铁上海嘉定制梁场内,1台10t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7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对本市在建铁路的起重机械加强监管,确保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为加强事故防范,举一反三,我局于2009年8月至12月组织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对全市范围内的在建铁路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了全覆盖的排查,并会同铁道部上海质量安全监督站和京沪高铁苏州指挥部对本市在建的京沪高铁、沪杭客专和沪宁城际铁路的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过有关区、县质量技监局排查和企业自查,3条在建铁路沿线和制梁场共有起重机械409台,我局分5个组重点抽查了8个制梁场和铁路沿线部分标段的166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1.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并有效执行;2.起重机械是否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合法使用,设备的现场使用状况;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管理、操作)是否持证上岗;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5.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是否到位;6、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并定期开展演练等。   通过检查反映,3条在建铁路沿线的建设单位基本能够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起重机械及其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质量基本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个别单位存在法制意识淡薄,人员无证上岗、设备无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等较严重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   本次被检查的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   (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方面   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制度内容不够齐全;   2.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未能严格执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不落实;   3.现场管理混乱,未能按照有关要求实施有效管理。   (二)设备方面   1.起重机械未经监督检验或超检验周期使用;   2.全进口的起重机械未经型式试验就投入使用;   3.个别门式起重机的夹轨器、防风缆和铁制楔块未配备,吊钩无防脱钩装置等。   (三)人员方面   1.大部分使用单位未配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员;   2.部分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操作;   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   (四)档案方面   未建立完整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台帐,缺少起重机械的出厂资料、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缺少起重机械运行的相关记录。   (五)维保方面   未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未落实专业的维修保养队伍或人员,缺乏对租赁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日常的维保工作不到位,设备带隐患运行,如钢丝绳毛刺、卷扬机刹车片油污、行走限位失效、轨道有杂物等。   (六)预案方面   未制定起重机械的应急预案,责任人员不明确,应急体系不完整,未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其他问题   在专项检查中,同时还发现有部分制梁场使用的锅炉无锅炉安全管理员和水质处理人员,未能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水质处理;储气罐未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未办理注册登记,驾驶员未经使用单位合法聘用。   三、整改要求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加强在建铁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坚决遏止起重机械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包括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切实做到设备有证使用;加强对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检查力度,根据各类特种设备的不同特点,建立日检、周检、月检、季检等制度并落实到人、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定期开展锅炉水质处理;定期开展对司机、司索、指挥等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强化作业人员规范操作、规范指挥的行为和意识;杜绝无证指挥、操作行为,配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度。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把检验关口、严格报告制度,严防缺陷设备投入运行现象发生。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监督,以切实提高检验质量,把好技术关;继续落实“三确认”和“五大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企业进行整改并向监察机构报告,同时做好检验服务工作。   (三)铁路行业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内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管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企业配合开展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督促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质量技监部门办理开工告知和注册登记。   (四)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加强与铁路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进行整改,要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起重机械事故隐患,并按照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各类事故危险因素。要坚决杜绝无证使用、无证操作、超期未检、无安全技术档案、无证维保,拒绝监督检验等违法行为,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铁路沿线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保障在建铁路建设的顺利开展,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排查、分析当前事故高发设备的种类和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责任,紧密配合,措施到位,严控事故,建立铁路起重机械管理的长效机制,以良好的安全环境确保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 [全文]
  • 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做好"世博100天"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0-02-10 10:43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特检院:   世博会筹办已进入倒计时100天的紧张阶段,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最高要求、最严标准、最大努力,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各项安保措施,全力以赴确保世博会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使用环节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区、县局要在世博倒计时100天中,全面动员,加大力度,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再开展一次全覆盖的检查。重点是:1.继续强化使用环节监管,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2.继续落实以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的责任制度建设;3.针对事故多发设备和监管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监管盲区和死角。检查情况每月28日前报市局特设处。   (二)深入开展在用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各区、县局要立足区情,积极应用风险管理理论,依据分类监管的基础标准,以在用特种设备危险源评价为抓手,不断深入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同时,危险性评价工作要与行政监察紧密结合,根据被评价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提出相应意见,对评价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全市市、区两级重点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安全可控。   (三)积极推进安全主体责任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进一步促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细化工作,层层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二是督促企业修订完善各有关应急预案和技术救援方案,使应急救援预案、技术救援方案切实管用、切实好用、切实会用。三是指导帮助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尤其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将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与反恐怖工作结合起来,会同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建立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联合接警、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科学、安全、及时、有效处置水平,做到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科学处置。   (四)强化电梯安装维保单位资质管理工作。通过强化对安装维保单位的管理,督促其提高维保能力,进而提高全市的电梯安全保障水平。   (五)推进世博特种设备志愿者队伍组建与培训工作。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世博志愿者将于近期组建完毕,对象为全市特种设备监察员、检验员、全市质监系统部分公务员和特种设备培训、考试机构的部分人员。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将于1月底前完成,各区、县局要把志愿者的活动纳入世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的全局来加以安排。   (六)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普及教育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教育工作。市局将摄录1部面向社会公众,以常见特种设备如电梯、液化石油气瓶、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安全使用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片,并摄录1部以特种设备从业人员为受众的职业安全警示教育片,分发给各区、县局播放,以进一步扩大特种设备安全教育覆盖面,营造特种设备安全良好环境。   2010年世博会举世瞩目,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明确本区、县(单位)的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将世博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切实落实各方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迎世博100天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各项工作。 [全文]
  • 市教委关于对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

    2010-02-10 10:43
      沪教委科〔2010〕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推进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根据《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我委将于今年4月对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中期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7年确立的10个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二、主要检查内容   围绕《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文件中关于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要求及考核内容,对照各基地《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书》中的建设目标,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及自评:   1.基地建设的进展(中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成效(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等);   2.基地建设的管理及运行机制(包括经费筹措与使用、研究基地开放及设备使用、主要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标注、研究成果的标注、基地建设档案管理、信息收集与上报等);   3.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的设想。   三、检查方式   采用基地总结自查与检查组实地考察、基地互评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程序为:审阅材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检查材料报送   各有关高校及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学校基地建设管理部门应对提交的材料内容及统计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   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期检查总结表》(见附件2)一式5份及电子版(其中数据统计时限:自2007年12月至今年3月);   2.基地建设经费(含自筹经费)投入及使用报表各一式2份,并需学校财务部门盖章确认;   3.《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书》1份。   4.各高校对本校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以及政策和经费配套、基地建设管理等工作的总结材料1份及电子版。   以上材料于3月30日前送达市教委科技处,联系人:苏忱、陈悦;电话:23116742、23116822;电子邮箱:chenyue@edu.sh.cn。   本通知在“上海教育”网站(www.shmec.gov.cn)“信息公开”栏下的“教育业务”栏目中“高校科研”查找,其附件可在“表格下载”栏目“高等教育”中下载。 [全文]
  • 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09年计量授权证书获证单位名录的通知

    2010-02-10 10:43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市强制检定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开展了计量检定机构复查换证工作。现将2009年度通过考核、取得《计量授权证书》的单位名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详细授权信息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shzj.gov.cn)查询。   附件:获证单位名录   附件:    获证单位名录   序号单位名称证书编号授权区域   1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沪)授(2009)33号“三表”和互感器项目为金山区石化地区;其他项目为本公司内部   2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沪)授(2009)267号上海市   3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沪)授(2009)201号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梅山化工厂、南京梅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沪)授(2009)202号本分公司   5上海华辰医用仪表有限公司(沪)授(2009)130号本公司   6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沪)授(2009)46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宝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宝钢设备检测公司 [全文]
  • 市质量技监局发布地方标准《世博会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建设规范》

    2010-02-10 10:43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世博会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世博会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建设规范》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T471-2010世博会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建设规范   该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全文]
  • 市质量技监局发布地方标准《基于因特网的世博会体验型展馆平台接入规范》

    2010-02-10 10:42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基于因特网的世博会体验型展馆平台接入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基于因特网的世博会体验型展馆平台接入规范》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T472-2010基于因特网的世博会体验型展馆平台接入规范   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全文]

2010新民晚报"夏令热线"    

7月17日,由本报与市建交委联合主办的第18届“夏令热线”正式开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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